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2005)芙民初字第254号
民 事 调 解 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芙民初字第254号
原告周杏芳,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望城县桥驿镇沙田村里家场。
委托代理人伍启彪,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解放中路金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伟,男,该公司经理,住长沙市芙蓉区后街。
委托代理人佘慰先,男,该公司经理,住址同上。
第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住所地长沙劳动西路。
法定代理人彭跃,男,该公司项目副经理,住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工程科研三所技术服务部。
负责人任辉启,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武,男,部队副研究员,住河南洛阳部队家属院。
原告周杏芳与被告湖南三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队工程科研三所技术服务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月6日立案受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湖南三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队工程科研三所技术服务部三方一次性赔偿周杏芳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7243.79元(已支付116236元),余额131007.70元,湖南三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队工程科研三所技术服务部在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
二 、其他无争议,三方以后无任何纠纷。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湖南三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队工程科研三所技术服务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白风琴
二00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黎